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其他类事项办事指南 | |||||||||||||||||||||||||||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办理对象 |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 | ||||||||||||||||||||||
法定时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数 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B区B040贵州省科技厅窗口(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原展览馆)1路、2路、6路、 11路、16路、17路、20路、21路、22路、23路、24路、29路、38路、44路、65路、219路、 229路等多条公交线路经停, 可在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等公交站点上/下车。地图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预约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预约(地址:http://www.gzegn.gov.cn)。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 |||||||||||||||||||||||||
申请条件及 条件依据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科技厅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3年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咨询或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窗口现场咨询,以及通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窗口电话0851-86987250 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87248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设定依据 | |||||||||||||||||||||||||||
1 | 法定依据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
依据描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2 | 法定依据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
依据描述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一式3份。 封面企业法人签名,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 |||||||||||||||||||||||
2 |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3份。 | 工商部门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
3 |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复印件一式3份 | 企业自行提供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
4 |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 复印件一式3份 | 其它相关部门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 |||||||||||||||||||||||
5 |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原件一式3份 | 企业自行提供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
6 |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 中介机构(会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复印件一式3份 。 | 中介机构(会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 ||||||||||||||||||||||||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复印件一式3份 。 | 主管税务机关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
特殊环节 | |||||||||||||||||||||||||||
环节名称 | 现场初审 | 完成时限 | 无规定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专家评审 (三)审查认定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流程 | |||||||||||||||||||||||||||
步骤 | 受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 理 | 张 力 0851-869887248 | 30个工作日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满足上述内容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1、企业申请认定时未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无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知识产权;3、企业产品不属于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4、企业未提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5、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不能当场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 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5.能当场受理或通过补正材料达到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6.能当场办结或通过补正材料达到当场办结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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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特殊环节名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与人员范围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专家评审 | 现场专家评审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组织自行约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专家库 | 1.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自行约请评审专家。 2.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经补充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综合审查上报 | 审查上报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50个工作日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二)专家评审 (三)审查认定 | 1、拟符合条件; 2、拟不符合条件。 | ||||||||||||||||||||||
步骤 | 送达方式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颁发证件 |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领取 | 张 力 0851-869887248 | 无 | 10个工作日 | 1、省认定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