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其他类事项办事指南 | |||||||||||||||||||||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推荐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时限 | 在国家规定办结时限内 | 数 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科技计划项目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16号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室办理,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在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府大院5号楼7楼省知识产权局办理。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 ||||||||||||||||||||
网上申请预约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申报中心办理(http://program.most.gov.cn/) | ||||||||||||||||||||
申请条件及 条件依据 | 符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运用、鼓励等补助计划申报条件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由国家科技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规定 | ||||||||||||||||||
办理查询 | 可登陆国家科技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 | ||||||||||||||||||||
咨 询 | 咨询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 | ||||||||||||||||||||
监督投诉 | 可向驻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851-85863620)投诉。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设定依据 |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
依据描述 |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
2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 | |||||||||||||||||||
依据描述 | 一、序言 (4)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三、战略重点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1)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2)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 | ||||||||||||||||||||
3 | 法定依据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5号) | |||||||||||||||||||
依据描述 |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 原件5份。 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核实资料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工作推荐。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 | |||||||||||||||||
2 | 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资助、奖项申请表 | 原件5份。 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核实资料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工作推荐。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相关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 |||||||||||||||||
特殊环节 | |||||||||||||||||||||
环节名称 | 无 | 完成时限 | 是否收费 | ||||||||||||||||||
法定依据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办理流程 | |||||||||||||||||||||
步骤 | 受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接件 | 厅(局)各业务处室 | 及时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办理 |
按国家具体计划项目通知要求,推荐或组织相关单位 | 符合要求的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 |||||||||||||||||
步骤 | 受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专家评审 | 及时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办理 | 如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每省限额推荐时,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拟提出推荐项目。 |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推荐单位。 |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推荐 | 厅(局)各业务处室 | 及时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办理 | 符合国家项目计划指南和申报要求的,予以推荐。 | 符合条件予以推荐。 |